2003年2月宣城市编委依据省编委皖编[2002]17号文件规定,成立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县级建制,核定编制31人,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收支,列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序列;2011年11月市编委批复,市中心主任按正县级配置。2013年5月市编委明确中心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50人。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中心主要职责是从事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内设营业部等5个科室,辖广德分中心,郎溪、宁国、泾县、绩溪、旌德5个管理部。分中心、县(市)管理部属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四统一”: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直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管委会委员。共计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