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要件: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网点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若按月提取配偶账户内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银行卡、折原件(一类卡、折,若按月提取配偶账户内公积金需要提供配偶银行卡、折原件)。
3.首次提取需提供:
(1)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合同原件。
办结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办。
特别提醒:
1.目前只受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皖南农商行,共10家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不受理非配偶关系共有借款人按月提取申请。
2.本中心从自申请之日次月起按照申请人或配偶商业银行贷款的上月实际还贷额(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当日账户余额为限,不足部分不再补取),采取按月提取方式,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到各自银行卡内,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配偶。
3.授权本中心查询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
4.不变更、注销以上银行卡账户。
5.同期只申请一套住房的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申请人向中心申请终止后,中心不再受理同一住房的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6.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依托商业银行相关数据交换开设。委托期间,如遇商业银行数据不准确、不及时或数据交换中止,或因中途取消中心查询商贷信息授权等,造成提取不成功、不及时的,均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