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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下载凯发国际

发布时间:2023-06-12 09:41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205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517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551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706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5412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2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规定执行,缴存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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