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是指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存在抵押的二手房在交易时,不需要先结清卖方住房贷款,即可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从而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必须落实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购买宣城市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二手房(已办妥抵押手续),且卖方所售房产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目前仅支持同一银行的“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中心网站可下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6.首付款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开具的票据。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条件。
借款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自行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如需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同时向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贷前审查:
1.借款人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家庭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和我市、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商贷不计算次数);
3.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4.职工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或职工未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库,未给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二)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选择资金监管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约定同意进行“带押过户”贷款。
(三)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买卖双方到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一般为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对买方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贷款)进行监管。
(四)贷款受理。买方(借款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公积金网点提交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手续。
(五)办理抵押。贷款审批通过后(组合贷款的需公积金和商贷部分均审批通过),买卖双方及贷款银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
(六)发放新贷款并提前结清原贷款。抵押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买方贷款银行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分别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委托贷款银行协助公积金中心办理原贷款的提前结清手续,原贷款机构(公积金或银行)出具原贷款的结清证明。
(七)银行划转剩余资金给卖方。贷款本息清偿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剩余的交易资金按约定划转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八)注销原抵押。卖方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委托贷款银行及时办理原贷款抵押注销手续。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前移,即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