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1. 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积极推动全市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3. 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4. 规范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度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现有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5.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本市范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格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 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应通过设立综合柜员、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平台付款、拓宽网办渠道等方式,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城区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按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去除公共租赁补贴之外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根据宣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缴存职工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
2. 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网查询,对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或贷款业务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人员要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
3. 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向第三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缴存职工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零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力度等方式,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要。
4. 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供需基本平衡时,自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三、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服务水平
1. 规范机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县(市)管理机构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切实强化管理和监督。
2. 加强人员培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强化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3. 强化风险防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适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供求平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同时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稽核,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4. 提升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支持公积金管理机构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科学设置业务办理柜台,规范服务行为,合理分流业务,缩短缴存职工等待时间,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同时应加强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精准编目,分类管理,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服务。
5. 加快数字化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数字化项目建设投入力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字化水平。加强与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信息共享。
市人行要支持、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公安、民政、人社、住建、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做到协调互动、资源共享。
四、落实组织保障,密切部门协作
1. 落实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并列入县市区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进度滞后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改进,限期完成。
2. 密切部门协作。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对各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全面审计。市人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城分局应当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的金融业务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落实银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承办银行利用自身资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构建竞相参与、共同竞争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持续推行非公企业制度扩面工作,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持续推进“四上”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补贴免申即享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宣政办秘〔2017〕252号文件同步废止。
2023年12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市检察院,宣城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宣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