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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类)-下载凯发国际

发布时间:2024-07-12 11:36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承办机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及各县市管理部(分中心)。

办理流程: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直联支付(中心系统默认为提取人的社保卡账户);

2.缴存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线上(皖事通、“宣城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安徽政务网或网厅等)、线下(全市各网点窗口)。

办结时限:符合提取条件且要件真实有效的,即办。

特别提醒: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共同购买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占产权比例金额;

3.不受理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公积金提取。

4限制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被纳入失信人或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期间的、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有逾期的,不可以使用公积金。

5.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发生退房行为,必须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足额退还至中心本人的公积金账户。退回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账号分别如下:

工行宣州支行 1317086709226001175;

建设银行佟公路支行 34001752208050548482;

徽商银行鳌峰路支行 2610101021000006519。

退房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中心窗口确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足额退还后,携《未提取公积金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退房手续。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024年4月11日起执行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4〕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4〕2号)

政策简读:2024年3月和4月,本市先后两次优化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2024年3月22日起,(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时间),本市或外市缴存职工正常缴存满6个月,在本市或外市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足购房款时,经父母、子女同意,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24年4月11日起,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限制,与我市购房、还贷提取政策保持一致。

提取额度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为限,且不大于实际支付的首付款(提取额、贷款合计不超过总房价)。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顺序:先户主、配偶,再子女或父母。非直系亲属的产权共有人,缴存职工按照产权所占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

办理要件(均为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或产权为夫妻共有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提取双方父母或子女的,须本人携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到窗口签署同意书,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出生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4.不少于购房款总额20%比例的购房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异地缴存职工为购房人的须另提供本人及配偶的缴存明细。

 

2.购买(竞得)存量(二手)住房

2024年4月11日 修订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4〕2号)。

政策简读:2024年4月11日起,取消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限制,与我市购房、还贷提取政策保持一致。本市或外市缴存职工正常缴存满6个月,在本市或外市购买(竞得)自住存量(二手)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以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金额,且不大于实际支付的首付款。除配偶关系外产权共有的,缴存职工按照产权所占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

办理要件(均为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或产权为夫妻共有的,同时提供结婚证)。

2.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3.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契税和增值税发票。

通过竞拍购得住房的须另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3.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政策简读:缴存职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本市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仅限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为费用发票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金额,提取额度不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提供的费用发票金额为限)。

翻建住房是指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的住房; 大修住房指的是安全等级鉴定报告(c级及以上)、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办理要件(均为原件):

提取人身份证(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或产权为夫妻共有的,同时提供结婚证)。

自建住房,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款发票;

翻建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翻建许可证明和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报告(c级)和大修费用发票。

 

4.租房提取

2024年4月11日修订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3〕5号)。

政策简读:缴存职工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公积金缴存地没有住房的,可按月、按季、半年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单身年度不超过12000元;已婚家庭或单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年度不超过14400元;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办理要件(均为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同时提供结婚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同时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3.当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1、2项材料的需同时提供:市、县(区)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协议和房租票据原件。

限制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被纳入失信人或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期间的、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有逾期的,不可以使用公积金。

 

5.“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024年3月22日起执行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宣公积金委〔2024〕1号)

政策简读:符合我市“以旧换新”条件,换购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仍不足总房价的,经父母、子女同意,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当月账户结存百元以上整数为限,且不大于实际支付的首付款(提取额、贷款合计不超过总房价)。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顺序:先户主、配偶,再子女或父母。非直系亲属的产权共有人,缴存职工按照产权所占份额比例提取公积金。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仍不足支付房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减去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人和配偶必须提取)。

职工本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可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参与贷款额度核算。

承办机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营业部及各县市管理部(分中心)。

办理流程:

公积金提取: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直联支付(中心系统默认为提取人的社保卡账户)。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委托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中心审查、受理→贷款审核、审批→委托贷款银行通知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提交中心→中心审核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完成贷款出票通知→等待划款。

办结时限:

公积金提取:符合提取条件且要件真实有效的,即办。

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受理后,中心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出票通知,等待放款。

办理要件(均为原件):

公积金提取:1.提取人身份证(线下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或产权为夫妻共有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提取双方父母或子女的,须本人携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到窗口签署同意书,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或出生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4.不少于购房款总额20%比例的购房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公积金贷款: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中心网站可下载);

2.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或共同借款人亲属关系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7.不少于购房款总额20%比例的购房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异地缴存职工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盖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印章或电子印章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提供“业务办理电子码”。

贷款额度和年限核定、贷款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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