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公积金罚决〔2024〕1号
宣城银河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寄发《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通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你单位未办理。我中心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单位寄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公积金罚告〔2024〕2号),你单位于6月28日收到,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通知单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