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在还款期间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三、贷款条件
①申请人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②申请人家庭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和我市、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商贷不计算次数),且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无逾期现象;
④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⑤职工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职工未给他人担保或未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库;
⑥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适用申请;
⑦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
⑧“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且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方式
①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符合“商转公”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②以贷还贷方式(仅支持同一银行办理)。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监管账户,冲还原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负责结清申请人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首次抵押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
③申请人(及配偶)近30日内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原件;
④不动产权证书;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
⑥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⑦原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发票;
⑧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
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采用“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⑩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采用“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另须提供:缴存人及配偶盖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印章或电子印章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提供“业务办理电子码”。
六、办理流程
贷前预审→处理商贷→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及抵押办理→贷款放款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①贷前预审:申请人携贷款申请材料所列的①至⑧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初步测算商转公贷款可申请额度,签发《商转公贷款贷前预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银行:其是否可申请、可申请金额、贷款方式等);
②处理商贷: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贷前预审通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商贷结清手续,由原商贷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③贷款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持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及上述申请材料所列的①至⑧项至公积金中心窗口正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④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书》。
⑤合同签订及抵押办理:受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⑥贷款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权证后,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卡(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
①贷前预审:申请人携贷款申请材料所列的①至⑧项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咨询预约,受理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初步测算商转公贷款可申请额度,签发《商转公贷款贷前预审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银行:其是否可申请及可申请金额);
②处理商贷:申请人持《商转公贷前预审通知书》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清贷款业务并开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
③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窗口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正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④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签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书》。
⑤合同签订及抵押办理:受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⑥贷款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和新的抵押登记证明后,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当日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银行应负责办结抵押注销手续,并将商贷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若办理转为组合(商贷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应负责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并将商贷部分还款证明交公积金中心。
七、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计算到千元)。
申请人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中该笔贷款预约还款日的还款本金扣除下一期还款本金金额。
对于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小于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组合(商贷公积金)贷款由商业银行批准决定。
八、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即不超过二十年,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九、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
附件:1、商转公贷款贷前预审通知书
2、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
3、商转公贷款承诺书
附件1
商转公贷款贷前预审通知书
:
通过与你的面谈问询及资料预审,初步认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1.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请携带此预审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提前结清申请,原商业贷款结清后5日内到公积金窗口办理贷款申请手续。2.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携带此预审通知书到原商贷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后5日内携带贷款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业务网点窗口办理贷款手续。
转贷方式:1.先还后贷(无需出具《同意提前结清住房贷款证明书》)
2.以贷还贷
商 贷 剩 余 本 金:
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
住房公积金(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同意提前还款证明书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我行现同意其提前全部结清 部分结清(“√”选)该笔贷款。
该笔贷款预约还款日暂定为 年 月 日,剩余还款本金为 元,还款银行指定账号(放款账号): ,还款户名: 。若我行提前还款政策发生调整,以我行最终确定的还款日期为准。
特此证明
银行(章)
年 月 日
注意:请商业银行5日内将《同意提前还款证明书》交公积金中心。(以贷还贷方式)。
附件3
商转公贷款承诺书
本人申请以“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本人承诺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商业银行贷款还款账户提前存足贷款差额资金,在规定时间配合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如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因本人原因造成业务办理不成功,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抄写:
。
承诺人及配偶(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