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00748921897h/202401-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01-03 14: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积金,住房,缴存,贷款,意见,职工,我市,实施,宣城市,宣政,修改,管理,删除,申请,政策,政府,内容,项“,缓缴,增加,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其他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内容概述 | 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5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同时废止。 |
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5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同时废止。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等文件,中心于2017年11月30日提请市政府办印发出台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为让政策内容与我市实际情况更契合,2023年9月,对《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后重新发布(宣政办秘〔2023〕51号)。
二、修改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修改过程。我中心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9月27日,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实施意见(修改)》初稿。10月26日,通过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23日,王刚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一步讨论研究《实施意见(审议稿)》,会后,于11月24日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共1条,予以采纳。同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
(二)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对部分内容的表述及名称进行了规范调整。
(二)删除部分内容。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删除开头第一段“促进住房消费”;删除第一条第五项“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删除第二条第一项“原则上不得在我市提取”;删除第二条第二项“将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开曝光”;删除第二条第三项“不受理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删除第二条第四项“宣城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强化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删除第三条第五项“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引导金融机构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删除第四条第三项“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中心成立15周年纪念’及‘住房公积金宣传月’等活动”、“每年定期公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增加部分内容。
在第一条第二项增加“积极推动全市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第二条第一项“通过全国...”前增加“应”;在第二条第三项“...贷款力度”后增加“等方式”。
在第三条第一项中增加制定依据“《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第四条第三项增加内容“持续推进“四上”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补贴免申即享政策”。
在《实施意见》最后增加“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宣政办秘〔2017〕252号文件同步废止。”
(三)修改部分内容。
将第一段中文件依据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经市政府同意”修改为“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第二条第一项“即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修改为“即可按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将第二条第三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修改为“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
将第二条第三项“停止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将第三条第五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与各级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修改为“加强与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信息共享”。
四、问题答疑
问题一:困难企业如何办理降低现有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回答一:企业经办人需要携带《宣城市住房公积金降比缴存(缓缴)申请表》、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公积金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问题二:村(居)基层干部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二: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缴存登记表》《缴存个人明细表》。
问题三:家庭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多久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回答三:本次《实施意见》修改后,取消了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问题四:职工离婚后名下无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多久购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回答四:本次《实施意见》修改后,取消了缴存职工离异一年内购房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我市缴存职工离婚后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后即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问题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宣城购房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回答五:本次《实施意见》修改后,在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施意见》修改出台后落实,中心将认真做好宣传答疑工作,向缴存单位及职工宣传新版《实施意见》修改内容,收集相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综合科
联系电话:0563-3032339